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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下调至30%

  5月31日,江西省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的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现行的50%下调至30%,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的70%。

  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且符合赣州市公积金贷款使用条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通知》提出,缴存职工除按原有政策规定就本人及配偶购买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外,不足部分可提取其父母或子女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人及配偶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其父母或子女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实行省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省内其他城市缴存职工在赣州市购房的,可按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赣州市缴存职工在省内其他城市购房的,可按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审核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抵押登记后及时发放。

  以上政策调整自2022年6月1日起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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